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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商场受伤 责任谁负

2008-06-18 16:00:3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消费者汪女士带着两岁多的小孩到商场购物,当汪女士在商场选购物品时,小孩趁大人不注意,跑到1楼收款台处,看到收款台下的柜门没有关上,便上前给关柜门,结果夹伤了手指,汪女士及时赶到,并找到商场负责人反映情况,但该负责人认为小孩属于未成年人,大人负有主要监护责任,是小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孩手指夹伤,与商场无关,汪女士为讨个说法,投诉至安康市消费者协会。经本会依法调查了解,小孩跑到收款台柜门前时,旁边站有商场收银员,但该收银员没有对有可能产生的危险性及时予以警告和制止,间接导致小孩手指被夹伤。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这次事故中,商场并非完全无过失,应负有部分责任。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商场负责人意识到自己的过失,派部门经理专门登门看望小孩的受伤情况,向小孩家长道歉并送上慰问品,表示今后将加强管理,充分体现以人文关怀为本,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

 

                          (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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