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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投诉居高不下 安康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手机消费警示

2008-11-26 09:44:2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消费者王某于今年116日,在手机卖场买了一部手机,1111出现质量问题,找经销商要求退机,经销商答复是网络信号不好,不是手机质量问题,不予退机,让消费者再继续使用几天看看情况,随后消费者将该经销商投诉至安康市消费者协会。市消协依据消费者的举证材料和该品牌手机的售后维修单,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经销商负责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手机三包时间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近几年,手机投诉一直居高不下,始终徘徊在全市商品类投诉的前三名,为此安康市消费者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一定要事先检查经销商出具的“三包卡”等手续是否齐全。无特殊情况,手机购买后应立即使用,因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后按照手机“三包”规定,符合退机或换机条件是以售出之日算起,而不是以使用之日起计算,自售出之日起7天之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中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机、换机或免费维修;第815天内出现手机性能故障,消费者可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或维修。手机出现 性能故障后,消费者应立即到该品牌手机指定售后维修点进行检测或维修,由售后维修点出具的维修公单或手机三包凭证上填写的修理记录的时间、故障原因为依据,看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换条件,再由经销商依法履行。在“三包”期内,手机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经销商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送修的移动电话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修理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还回备用机。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主机。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每天按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手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自开具发货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所以消费者要仔细察看经销商和该品牌手机指定售后服务维修点出具的手续时间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填写的完整等,如发生纠纷有利于消费者举证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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