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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工商局出台20条措施支持个私经济灾后恢复重建

2010-08-02 08:14:4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7·18特大暴雨洪灾发生后,紫阳县工商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受灾企业恢复重建、维护稳定市场秩序、服务大局,于近日出台20条具体措施支持个私经济灾后恢复重建。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支持各类受灾主体恢复重建

  1.全力支持受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对在718灾害中《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的,由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核查登记后,予以免费补(换)发营业执照。

  2.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对受灾害影响,在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登记时暂时不能提供所需规范文件的(法律规定前置除外),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30日内补交证明文件。

  4.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受灾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在我县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由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地管辖工商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临时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备案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满后仍需在异地继续经营的,办理变更登记。

  5.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社区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期不超过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6.引导、促进受灾区域自主创业,凡是7·18受灾居民和农民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定区域从事个体零售业、居民生活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经营项目除外)可免费办理工商登记。

  7.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受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鼓励灾区农民生产自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

  8.灾后重建的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与服务。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由乡、镇提供证明文件并标明用途为商用或经社区居委会同意能够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时可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支持灾后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9.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工作。对已申请延期年检的企业,因受灾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允许其延期到20101231日,同时不收年检费用;由于受灾造成企业会计账目损毁的,年检时免于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重灾企业2010年度年检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免于提交。

  107·18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由于受灾的原因,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可不视为虚假出资行为。

  11.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市场分类监管,确保灾区市场秩序稳定。及时、准确采集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建立企业、个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信用激励、信用预警、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市场主体免予日常检查,对失信主体重点监管,强化惩戒,引导、行政指导制度。

  12.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方便食品、米、面、油、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食杂店等重点经营场所、受灾群众安置点、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运用定期监测、专项监测和快速检测手段,加大灾区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全力保障灾区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13.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倡导经营者尽好社会责任,做出诚信经营的承诺,认真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台账“两项制度”。增强人民群众放心消费的信心,增强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

   14.全力保障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畅通。局所两级12315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及时高效受理处理灾区群众申诉举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为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维权服务。同时,加强灾区及灾民集中安置点、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社区、学校等处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真正做到网络延伸、贴近群众,规范服务,有力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工商行政指导,为灾后恢复重建主体高效便捷服务

  15.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注册登记窗口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在原对外承诺的时限上,尽量再缩短登记时限,对恢复重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材料齐备的当场办结。

   16.认真履行工商职责、依法行政,在职责范围内,全方位、全过程地为灾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援助、法规咨询、政策引导、信息支持等政务服务。

  17.切实把“执法与服务”、“执法与维权”有机结合,健全和完善一会两站维权服务网络,支持和促进富硒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及时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具体困难。

  18.指导培育农村经纪人发展。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19.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强化行政指导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与服务的统一。特别要区别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灾后恢复重建企业、社会弱势群体和不涉及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隐患的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原则上免予行政处罚。

  20.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向灾区恢复重建企业违规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进行查处,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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